退休后再出任又領著養(yǎng)老金,這些支出個稅怎么繳呢?今天,來和*朋友們聊聊“老領導干部表現(xiàn)余熱”這點怎么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職和退休工作人員再任職奪得收入如何推算征收個人額度稅難題的國務院
國稅函〔2005〕382號
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銀行法規(guī)定的費用收取滿足后,按“工資、薪資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關于改動《中華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名譽主席令
第四十八號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一統(tǒng)規(guī)定遞交干部、中華全國總工會的安家費、退休費、退休工資、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工資、離休家庭慰問金。
退休人員再任職也是有相關條件的,如何分類呢?
文檔一: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規(guī)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雇人員與賞罰一個單位達成協(xié)議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xié)議),存有繼續(xù)或刷新的雇用與被雇用關聯(lián);
(二)受雇人員因事假、養(yǎng)病、長假等原因無法正常人出動時,仍給予對齊或具體工資收入;
(三)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官方職工享受同等低收入、社保、實習及其他特權;
(四)受雇人員的公職擢升、副職審核等工作由用人單位監(jiān)督民間組織。
文件二: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第二條規(guī)定: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有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上保費,依然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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