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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寶店主獲刑十年因“代購”?事實遠比這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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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1-12-18 02:36:01

近日,一則“騰訊店主代購逃稅300萬被判刑10年”的新聞在社交媒體引來熱議。據洞察,今年7月廣東省高級人民裁決對該案作出終審原告,被告人游燕非法交易進境的服飾金額共計1140余萬元,偷逃征稅共計300余萬元。法院判決游燕犯走私普通運送罪,判刑10年,并處緩刑550萬。有微博挖掘出,該店主在淘寶店鋪上表示因“做進口代購被判刑”,并翻出店主在11月1日所寫的道歉信。廣東高院終審認為,游燕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走私普通貨物進境后在國內銷售牟利,,其舉動已組合而成。游燕潛逃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違反可以從輕處罰。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確實,定罪直觀,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性,維系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政府對游燕的定罪量刑部分。需注意的是,游燕不僅逃稅,更涉及。游燕的走私行為觸及綠線,亦警惕廣大從事代購的個體:海外代購不是法外之地。

尤其是,對人們少見體諒的從事海外代購、微商代購等業(yè)務的自然人網店確實并不需要進行市場需求結構登記的問題,也給出了指明正確。修改對“海外代購”所致哪些影響,我們去旅行看一下。隨著我國改革開放腳步的快速增長提高,越來越多的人走出國門,在海外學習、工作、生活,也催生了國外商品河運到國內銷售的代購業(yè)務。自然人網店是指公民以個人國籍在第三方平臺上附設的通過網絡進行商品交易或提供服務的商店,*多樣的即2電商平臺上的個人網店,它已經變成了現時海外代購的主力,也是電子商務中不可無視的重要一環(huán)。然而,對于快速工業(yè)發(fā)展壯大的自然人網店,我國現行法律中的相關規(guī)定卻非常少。我國現行的公司法、《個體工商戶條例》、行政許可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均規(guī)定,進行工商登記是法人、其他經濟機構及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從事生產經營的必要條件,但未涉及自然人從事商業(yè)活動的確切要求。對于自然人網店的規(guī)定僅見于我國工商總局于2010年出臺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一覽表簡寫暫行辦法),其中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通過網絡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應該向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企業(yè)明確提出申請,提出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資料。符合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

”理論上,暫行辦法免除了自然人網店才會進行工商登記的職責。而電子商務法的出臺進一步度量了自然人經營網店的規(guī)則,加強了對自然人網店的審計力度,為保護電子商務的正常秩序和顧客的合法權利給出了堅定的法律贊成。根據相關法律條例的規(guī)定,不論是自然人、代購商店、代購網站或其他市場主體,只要是從事海外代購交易的,舉例來說,如果某留學生在某電商網站上擁有自己的銷售平臺,從事海外代購業(yè)務,且業(yè)務更具了一定的規(guī)模,那么該名留學生必須來不及去國內的工商局申請營業(yè)執(zhí)照,并且還要去郵政署辦理稅務登記證,否則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就會涉嫌違法經營和偷、逃征稅。此外,譬如銷售的是食品,除了需要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和稅務登記證外,還需要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同時,除了辦理相關的證照之外,電子商務法還要求網店經營者應當就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向消費者出具紙質發(fā)票或者電子發(fā)票等;在網店頁面極大位置,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實際述信息發(fā)生變更時,應當及時更新環(huán)評信息;自行暫停從事電子商務的,應當如期三十日在網店首頁顯著位置持續(xù)公示有關信息。因此,不論是大型的代購公司,抑或是小型的個人海外代購,都需要依法經營,及時地公示與經營有關的信息并向消費者提供有效的消費本票。某市海虹針織廠因管理不善,造成輕微虧損,不必清償到期債務,經其上級顧問管理機構同意,向所在地法院申請宣告負債累累。在申報破產債權中,有一筆是海虹針織廠因購買走私日常用品,構成單位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150萬元, 本文資料起源于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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