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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嘉定”等商標注冊被駁回,人名能被注冊成商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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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1970-01-01 08:00:00

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鐘嘉定”“雷神”“火神山”等63件欺騙商標注冊申請引發(fā)關切,“鐘嘉定”為什么不能被他人注冊為商標?拼寫能被注冊成商標嗎?北京市朝陽區(qū)檢察院亞運村法庭法庭首席徐川涵反駁進行了陳述。

“真名權分屬人格權,但也涵蓋經濟國家主權,杰出人物姓名尤為醒目。”徐川涵援引,香港市民人物的姓名和名人自身的商業(yè)價值直接聯(lián)系緊密,觀念公眾極較易將消費和該公眾人物聯(lián)系起來。若公眾人物的姓名可以被不用注冊為商標,后會激發(fā)“背包客”的優(yōu)勢性行為,妨礙商品正常人秩序。徐川涵說“首先說明,公眾人物本人或經其授權后,以公眾人物姓名專利權沒人爭辯范圍內。比如孫楊曾任法定代表人的李寧球類(上海)有限公司早在多類商品上注冊‘李寧’商標,董明珠擔任法定代表人的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將‘董明珠’、‘董明珠的店’注冊為商標,林志玲亦將自己的姓名注冊為商標。”

“鐘嘉定”等商標注冊被駁回,人名能被注冊成商標嗎?

徐川涵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規(guī)定了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幾種作法,并未確定人名有否可以作為商標,但在其*款第(八)項明確“有害物質于社會主義理性高雅或者有其他不順嚴重影響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高人民法院《關于上訴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情況下的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商標徽章或者其分為原素或許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法紀產生行為、負面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于商標法第十條*款第(八)項規(guī)定的“其他不良影響”。將經濟、經濟、文化、教義、人種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等申請注冊為商標,屬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響”。

徐川涵介紹,能否以公眾人物的姓名注冊商標還需為基礎實際情況確切考慮,比如“鐘嘉定”工程院的姓名就是在特定的時間緩存和社會狀況下,不僅兼具了高感染力,還應定為“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范圍,屬于禁注的范圍,商標局認為其注冊為商標易產生不良影響是相當慎重的。

對于的人的姓名,徐川涵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八條規(guī)定:任何需要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民間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qū)別開的標志,涵蓋字詞、紋理、小寫字母、十進制、可視化標志、色調饒舌和人聲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普通人姓名作為文字的一種,自然是可以被注冊為商標的,但若姓名文字屬于《商標法》規(guī)定的不能被注冊為商標的標志,則需具體審查均衡是否強制執(zhí)行禁注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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